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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农机监字〔2008〕25号
海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所
关于印发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型号
(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所(站):
为加强农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拖拉机生产、销售、管理行为,提高拖拉机产品质量,方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业务,经省农机化管理局同意,现将海南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及获得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型号(第二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办理拖拉机登记业务,认真核对经过鉴定公布的拖拉机厂牌型号、技术参数和外观尺寸,不得受理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拖拉机登记业务。
二、农机检验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技术要求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认真核对拖拉机厂牌型号、技术参数和外观尺寸及安全性能要求,严格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检验(丈量)数据与公布的拖拉机技术参数在允许制造误差范围内的视为合格产品,录入(填写)检验报告项目时按照公布的标准参数录入(填写)。
三、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鉴定公布的拖拉机厂牌型号、技术参数和外观尺寸组织生产,严格把好拖拉机出厂质量关,严禁生产超标准、超范围或利用废旧件拼装拖拉机产品。
四、拖拉机经销企业必须加强进出货管理,认真做好拖拉机进出货明细台账记录,严格把好质量关,严禁销售超标准、超范围或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非拖拉机产品。
五、原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拖拉机厂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同时废止。
附件: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型号(第二批)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机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农机化管理局,有关拖拉机生产销售企业。 |
海南省农机监理所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 |
(打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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